一、核定征收税率由1%上调至3%
根据市地税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市地税局税政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我市(本级)之前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过低,已不能客观反映其真实的税负水平,因此市地税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规定,确定了我市(本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税率水平。
二、土地增值税详细计算方法
假定市民王先生在2008年初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间商铺,并准备在2010年11月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
第一种情况是,王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需按调整公告中明确的核定征收方式来计算自己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1000元(70万元×3%)。
第二种情况是,王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元,那么王先生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方式为,用售价扣除原值50万元、加计金额50万元×15%=75000元、契税50万元×3%=15000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70万元×5.5%=38500元、按核定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70万元×3%=21000元、印花税1050元。算下来,这间商铺的增值额为700000元-500000元-75000元-15000元-38500元-21000元-1050元=49450元,由于49450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按照30%的税率计算。因此,王先生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9450元×30%=14835元。
“像上述案例中第二种情况,交易时商铺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土地增值税税率按照30%计算,而实际操作中,很多商铺的增值幅度可能更大,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也有不同档次。”市地税局税政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交易时商铺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但不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率将上升为增值额的40%;如果交易时商铺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但不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率将上升为增值额的50%;如果交易时商铺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以上,土地增值税税率将上升为增值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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