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6
“交警已经对我处罚了,为什么取车时停车场还要收取停车费、施救费?”法庭上,徐某直呼自己交的是“冤枉钱”,这也是他打这场行政官司的初衷。 去年10月2日,徐某开着三轮摩托车在经过平阳昆阳镇垟坑村路段时,突然掉头行驶,与后方郭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交警到现场,就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进行鉴定,并将摩托车扣留到指定停车场。 经过鉴定,徐某的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由于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并且在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徐某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天后,徐某接到通知,前往指定停车场取车,却被停车场告知需另行交纳停车费、施救费共计300元,才可取车。徐某有些郁闷,就和停车场工作人员理论起来,但最终都没有结果,他只能先付钱取车。 随后,徐某一纸诉状将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停车费、施救费。 庭审中,交警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不应该撤销。至于停车费和施救费,收费凭证是停车场出具的,徐某应要求停车场返还。交警同时也认为,交警方面已向停车场支付了相关的停车费、施救费,但停车场又向徐某重复收取费用,明显不合理。如果徐某要求停车场返还费用,交警可以协助。 庭审结束后,徐某撤回了起诉,与交警方面达成了和解。交警答应主动协助他向停车场要回停车费、施救费,徐某也表示会履行支付罚款的义务。 承办法官对停车场向车主另行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解读,“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若由交警部门扣车,这些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停车场不应重复收费”。 |